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“育人为本”的教育思想,完善“教育、引导、奖励、惩戒”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,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,引导其积极上进,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、校风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:
(一)警告
(二)严重警告
(三)记过
(四)留校察看
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,不予解除处分: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,危害国家安全﹑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;
(二)触犯刑法、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;
(三)策划、组织、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。
第四条 学生受本条例第二条且不属第三条所列的纪律处分,可以在处分决定生效一年以后申请解除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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