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全和稳定,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严肃纪律,从严治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精神,现结合我校客观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下列五种:(1)警告;(2)严重警告;(3)记过;(4)留校察看;(5)开除学籍。
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一年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解除留校察看,经教育不改又违纪者可开除学籍。
第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:
1、凡参与罢课闹事,表现恶劣者,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2、凡煽动、策划、组织、指挥闹事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3、凡在学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:
1、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