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管理,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,使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,创造“文明、整洁、安全”的生活和学习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 宿舍调整管理
第一条 学生入学时,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和有关押金,按分配的房号、床位住宿。未经总务处宿舍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。学生宿舍由总务处统一调配。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其它人员住进学生宿舍区内,或改变学生宿舍用途。凡擅自占住床位(房间)者,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搬出。
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,服从学校关于宿舍调整的安排,在规定期限完成调整搬迁工作,不得破坏或未经批准带走原房间的家具、设施。
第三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、退学等,应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。经查验无损坏、无丢失家具设施和无拖欠其他费用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条 学生在办完毕业、休学、退学手续后,应在3天内搬离学生宿舍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的,须报各二级学院(书院)和总务处同意,并交纳有关费用,由总务处集中安排住宿。